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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裁判要旨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施工人诉请工程款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施工人应当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河南建筑公司提交的三份决算书虽有建设单位工程师的签字,但合同并没有关于提交决算书后发包人在一定期限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且发包人提交的有施工方签字的关于煤塔主体施工决算书的价款与施工人提交的同一项目的决算书价款并不一致,该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应在河南建...
    二审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申请鉴定
    服务项目:公司法律服务
  • 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的认定裁判要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阎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卖方应根据过错程度赔偿买方的信赖利
    服务项目:
  •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基本案情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2014年5月,张某与袁某就四笔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之后,张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2%,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与袁某进行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50.6万元,并约定“2020年还清只还40万元,如不能结清则按实际额度结算,计息一分”。还款期限届至,袁某再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能否获法院支持?
    服务项目:民事诉讼
  •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服务项目:公司法律服务
  • (2013)民一终字第61号裁判摘要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二,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闫永庆提出要求象龙公司归还借款的主张,并提供了《协议》、《补充协议》等作为证据,其已就与象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在象龙公司主张其并未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闫永庆作为出借人,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以及借款动机等均进行...
    最高法裁判观点: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
    服务项目:
  • 来源|诉讼与执行导读: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
    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这10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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