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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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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数:1871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申248号


关于彩礼退还主体的问题。虽然卢某给付的彩礼由徐某2、黄某收取,但彩礼的给付系卢某以与徐某1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部分彩礼已经转变为徐某1陪嫁物品用于卢某与徐某1的共同生活。徐某1对于陪嫁物品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徐某1已经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人,能够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810号


本案薛某1与林某1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根据当地风俗发生了钱财给付关系,后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财产纠纷,故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本案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不应将本案当事人限定于薛某1与林某1双方。因薛某1将彩礼交与林某1父母,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应是林某1父母,一审法院将林某1父母列为被告,并判决他们部分归还彩礼,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便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关于案涉30万元彩礼问题,薛某2和薛某3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明薛某1向林某1、林某2、陈某支付了30万元彩礼,并由薛某2陪同林某2前往银行将该笔款项存入林某2银行账户。一审法院调取的林某2当日存款明细显示当日确有一笔27万元存款,与薛某2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林某2二审抗辩称该笔27万元存款系其兄林某3的还款,但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林某2与林某3之间存在相关借款关系,且林某2一审庭审中并未主张该笔27万元存款系林某3的还款,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从证据优势角度认定林某1、林某2、陈某接受了薛某1支付的彩礼30万元,并无不当。陈某作为林某1的生母,参加了2012年7月8日的订婚活动,并与林某2和林某1一起收取薛某1支付的彩礼和黄金,系本案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一、二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彩礼并无不当,且陈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未抗辩其无需返还彩礼,林某1无权代陈某提出该抗辩。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1517号



本院认为:杨××主张其给付马××的10万元系彩礼,因其子彭钢与马××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其起诉要求马××返还10万元彩礼。虽然杨××主张本案应系一般的返还财产案件,但其要求返还的财产是与婚约有关的彩礼,故本案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返还彩礼之诉的当事人应系订立婚约的男女,故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然马××在一二审过程中未对杨××的原告资格提出异议,但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可以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并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故杨××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申1549号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农村风俗习惯,男方为了结婚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其指向对象为女方本人,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田某为适格主体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再审申请人在一审阶段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故原审未予准许其父亲出庭代其应诉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剥夺其质证权、辩论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根据当事人陈述、书面证人证言结合农村风俗认定再审申请人收取了被申请人的彩礼符合证据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对相关证据没有查证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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