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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扬言跳轨自杀结果被判刑,法院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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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数:1027
因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尚属首例


今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等严重后果。


迷上买彩票欠下六七万债务,寻短见致1号线停运44分钟 


警方查明,这名男子姓姚,33岁,武汉人,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近日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姚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造成群众因此事向110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庭审过程中,姚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自杀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武汉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介绍道,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


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姚某自杀采取跳轻轨的方式,在晚高峰时段爬上轻轨扬言自杀,且对民警的劝阻全然不顾,当看到桥下聚集那么多人,车辆严重拥堵,交通瘫痪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并给老婆发信息声称要成为网红了,最后被民警控制强行拉下来。姚某的行为造成列车停运,地面交通瘫痪,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为什么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明说,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则是随意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武汉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负责人提示,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像姚某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其困境,还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并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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